校发〔2021〕84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和择业观,激励大学生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人数的10%。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人数的3%。
三、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评选分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两个等级,评选条件如下: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补考课程,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35%。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2. 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1)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3)在校期间科研创新与社会实践能力较强,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学生;
(4)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计划”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范围内评选推荐。
1. 基本条件
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20%。
2. 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1)在校期间多次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多次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专升本毕业生在校期间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1次以上);
(3)在校期间科研创新与社会实践能力较强,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
(4)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计划”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三)直接推荐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对照评选条件,填写《安徽科技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提交班级推荐。
(二)班级推荐。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工作小组,对照评选条件组织开展民主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对象,经辅导员签字确认,上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对照评选条件,对班级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校级、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校评选。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校级、省级优秀毕业生人选进行复审,提出推荐建议名单,提交学校研究。学校评选认定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推荐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复核认定。
五、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一般于每年的12月份开始,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
六、奖励与撤销
(一)被评选认定为校级、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可享受以下奖励和荣誉:
1.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安徽科技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2.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
3.学校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起到“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的良好效果。
(二)对于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销优秀毕业生称号处理:
1. 不能按期毕业的毕业生。
2. 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
七、附则
1.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 各学院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科技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推荐)办法》(校学发〔2009〕88号)同时废止。
(安徽科技学院 2021年12月31日)